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
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会员团体的地方联合组织。
省、自治区、直辖市学联代表大会一般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
省、自治区、直辖市学联委员会、主席团、秘书处的产生、组成办法及其职权等,可参照本章程对全国学联的相应规定。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地区学联组织的设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主席团。
省、自治区、直辖市学联代表大会一般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
省、自治区、直辖市学联委员会、主席团、秘书处的产生、组成办法及其职权等,可参照本章程对全国学联的相应规定。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地区学联组织的设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主席团。上一篇:浙江省学生联合会[ 03-18 ]
下一篇:全国地理学研究生联合会[ 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