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工业经济联合会
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审定联合会的工作计划,讨论和决定联合会的重要工作;
审查联合会的财务决算;
选举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审议通过秘书长人选;
推举名誉会长,聘请顾问;
筹备和召集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三、常务理事会
在全省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全省理事会的职权。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采取通讯会议形式。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全省理事会的决定;
向全省理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联合会工作计划;
处理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
讨论并决定联合会重要工作;
审查、接纳新会员;
提出增补副会长、理事、常务理事和聘请顾问的提名议案。
四、联合会的负责人。
会长:由长期在工业界从事过领导工作的资深人士担任,经全省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理事会提出罢免会长议案,经三分之一常务理事表决通过后提交全省理事会审议。
秘书长:由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活动能力,有社团工作经验,工作责任心强的同志担任,其产生和罢免,由会长提议并征得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再提交全省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海南工经联的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
五、在会长领导下,组织办公会议,负责领导联合会常设办事机构和所属单位,处理联合会的日常事务。经常务理事会授权,联合会会长办公会议可决定联合会的重要工作,并报请下次常务理事会确认。
六、联合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有关专业委员会和工作部门,专业委员会和有关部门的日常工作接受联合会办公会议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章 经费与资产
第十三条 经费来源
会费。
政府的资助。
各项有偿服务的收入。
国内国外有关组织和个人捐赠。
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四条 海南工经联依法占有和管理本会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资产。第十三条所形成的资产及其收益均为联合会资产,由联合会秘书处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海南工经联的经费和资产的使用必须符合联合会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六条 经费收支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实行预算管理。
第六章附 则
第十七条 海南工经联的终止,须事先召开全省理事会讨论,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并报请海南省民政部门注销登记。终止后的联合会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正案和说明,送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海南省民政部门核准后,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表通过生效。
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常务理事会。随着形势发展变化,本章程在执行中出现一些必要的非原则性的变通,可经联合会常务理事会做出暂行决定,再报下一届全省理事会通过。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审定联合会的工作计划,讨论和决定联合会的重要工作;
审查联合会的财务决算;
选举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审议通过秘书长人选;
推举名誉会长,聘请顾问;
筹备和召集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三、常务理事会
在全省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全省理事会的职权。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采取通讯会议形式。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全省理事会的决定;
向全省理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联合会工作计划;
处理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
讨论并决定联合会重要工作;
审查、接纳新会员;
提出增补副会长、理事、常务理事和聘请顾问的提名议案。
四、联合会的负责人。
会长:由长期在工业界从事过领导工作的资深人士担任,经全省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理事会提出罢免会长议案,经三分之一常务理事表决通过后提交全省理事会审议。
秘书长:由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活动能力,有社团工作经验,工作责任心强的同志担任,其产生和罢免,由会长提议并征得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再提交全省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海南工经联的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
五、在会长领导下,组织办公会议,负责领导联合会常设办事机构和所属单位,处理联合会的日常事务。经常务理事会授权,联合会会长办公会议可决定联合会的重要工作,并报请下次常务理事会确认。
六、联合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有关专业委员会和工作部门,专业委员会和有关部门的日常工作接受联合会办公会议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章 经费与资产
第十三条 经费来源
会费。
政府的资助。
各项有偿服务的收入。
国内国外有关组织和个人捐赠。
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四条 海南工经联依法占有和管理本会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资产。第十三条所形成的资产及其收益均为联合会资产,由联合会秘书处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海南工经联的经费和资产的使用必须符合联合会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六条 经费收支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实行预算管理。
第六章附 则
第十七条 海南工经联的终止,须事先召开全省理事会讨论,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并报请海南省民政部门注销登记。终止后的联合会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正案和说明,送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海南省民政部门核准后,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表通过生效。
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常务理事会。随着形势发展变化,本章程在执行中出现一些必要的非原则性的变通,可经联合会常务理事会做出暂行决定,再报下一届全省理事会通过。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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