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联合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服务性经营活动;
(四)建立经费基地;
(五)依法接纳社会捐赠。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04年12月13日全国妇联九届二次执委会议通过的《妇女联合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1]
(四)建立经费基地;
(五)依法接纳社会捐赠。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04年12月13日全国妇联九届二次执委会议通过的《妇女联合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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