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野生生物基金会
它团体会员,向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直至会员代表大会提出议案;
7、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个人会员
1、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资深会员
履行个人会员的义务,并履行下列义务:
1、对国家和本地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和技术措施提出建议;
2、反映野生动物科技工作者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和要求。
(三)外籍会员
履行个人会员的义务,并履行下列义务:
沟通野生动物保护信息,支持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四)团体会员
1、执行本会和所在地方协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和所在地方协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和所在地方协会委托的工作;
4、组织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活动;
5、交纳团体会员会费;
6、资助本会或地方协会活动经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本会提出警告,并通知会员本人;会员如2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国家林业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制定、修改协会章程;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产生新的理事会;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所在单位为理事单位。理事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宜履行其职责时,除本人继续从事科研工作的以外,可不再担任理事,理事单位应提出更换理事人选。
为鼓励在野生动物保护事业中做出突出成绩的著名专家、企业家、文化界名人和社会活动家等,吸引全社会支持、赞助野生动物保护事业,本会设名誉理事,名誉理事由秘书处进行审定,并向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其主要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决定协会工作规划方案;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有关奖励及授予荣誉事项;
(十一)决定有关表彰奖励及授予荣誉事项;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如到会理事不到2/3,可用通讯形式,征求未到会理事意见。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如到会常务理事不到2/3,可用通讯形式,征求未到会常务理事意见。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或会长委托的副会长、秘书长召集,每半年至少举行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设顾问若干人,由常务理事会推举产生。顾问一般由离任的会长、副会长或在国内外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人士担任。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经中国科协、国家林业局和民政部批准,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或分会,协助理事会工作。各工作委员会是协会各相关工作的议事、协调和指导机构;各专业委员会是协会各有关专业技术咨询、协调、服务机构。委员会主要领导成员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或者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协会的办事机构是秘书处,受常务理事会和国家林业局双重领导;秘书处设立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4人,其任职按人事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会对自愿加入本会的各级地方野生动物保护协会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拟任社团负责人,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其中,由中央管理的干部需经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报请中央组织部审核批准;
(四)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届,任期最长不超过二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国家林业局和中国科协的拨款;
(二)国内外单位、团体及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举办各种事业和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
(
7、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个人会员
1、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资深会员
履行个人会员的义务,并履行下列义务:
1、对国家和本地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和技术措施提出建议;
2、反映野生动物科技工作者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和要求。
(三)外籍会员
履行个人会员的义务,并履行下列义务:
沟通野生动物保护信息,支持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四)团体会员
1、执行本会和所在地方协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和所在地方协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和所在地方协会委托的工作;
4、组织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活动;
5、交纳团体会员会费;
6、资助本会或地方协会活动经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本会提出警告,并通知会员本人;会员如2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国家林业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制定、修改协会章程;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产生新的理事会;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所在单位为理事单位。理事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宜履行其职责时,除本人继续从事科研工作的以外,可不再担任理事,理事单位应提出更换理事人选。
为鼓励在野生动物保护事业中做出突出成绩的著名专家、企业家、文化界名人和社会活动家等,吸引全社会支持、赞助野生动物保护事业,本会设名誉理事,名誉理事由秘书处进行审定,并向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其主要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决定协会工作规划方案;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有关奖励及授予荣誉事项;
(十一)决定有关表彰奖励及授予荣誉事项;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如到会理事不到2/3,可用通讯形式,征求未到会理事意见。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如到会常务理事不到2/3,可用通讯形式,征求未到会常务理事意见。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或会长委托的副会长、秘书长召集,每半年至少举行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设顾问若干人,由常务理事会推举产生。顾问一般由离任的会长、副会长或在国内外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人士担任。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经中国科协、国家林业局和民政部批准,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或分会,协助理事会工作。各工作委员会是协会各相关工作的议事、协调和指导机构;各专业委员会是协会各有关专业技术咨询、协调、服务机构。委员会主要领导成员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或者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协会的办事机构是秘书处,受常务理事会和国家林业局双重领导;秘书处设立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4人,其任职按人事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会对自愿加入本会的各级地方野生动物保护协会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拟任社团负责人,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其中,由中央管理的干部需经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报请中央组织部审核批准;
(四)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届,任期最长不超过二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国家林业局和中国科协的拨款;
(二)国内外单位、团体及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举办各种事业和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
(
上一篇:李可染艺术基金会[ 03-25 ]
下一篇:河北省扁鹊文化基金会[ 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