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简称体育基金会。英文译名China Sports Foundation,缩写CSF。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中国及许可募捐的国家和地区。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是:弘扬中华体育精神,致力于中国竞技体育水平和全民族身体素质的提高,促进中国体育事业和谐发展。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捌佰万元,来源于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体育总局。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为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中路15号院8号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业务范围: (一)接受国内外各类组织及个人的捐赠;
(二)组织各类公益性体育比赛、表演和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募集活动;
(三)资助全国优秀运动员保障工作;
(四)奖励为中国体育事业有贡献的单位和人士;
(五)资助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和体育设备的购置;
(六)资助各类体育人才培养和体育科技项目的研究;
(七)开展体育文化宣传和体育交流合作活动;
(八)根据捐赠者意愿实施公益慈善资助;
(九)办理基金储蓄、投资。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四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热心体育公益事业;
(二)在体育领域工作显著,为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作出贡献者;
(三)本基金会的重要捐赠人;
(四)认同本基金会章程,并志愿服务于本基金会。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新一届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上届理事会成立换届领导小组,提名新一届理事候选人,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
(二)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
(三)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参加理事会会议,并对重大事件有决策、表决权;
(二)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遵守本基金会章程,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遵循理事会决议,支持理事长工作;
(四)积极参加本基金会开展的活动,并有批评、监督、建议的权利。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
(三)审议重大业务活动;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六)根据理事长提议任免秘书长、副秘书长和主要机构负责人;
(七)听取、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八)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本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本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本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本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召集和主持理事长会议;
(四)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提名秘书长、副秘书长;
(六)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执行理事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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