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西南大学学生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西南大学学生助学金
管理暂行办法
[1]
第一条 根据《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助学计划实施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西南大学学生助学金(下称助学金)是由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下称基金会)资助设立的,旨在资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统招本专科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 由学校主要领导、学生工作分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西南大学学生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负责助学金的组织领导工作。
第四条 由学校学生工作处、财务处和各学院组成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西南大学学生助学金工作小组(下称工作小组),负责助学金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工作小组接受领导小组的指导。
第五条 凡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统招本专科学生,家庭经济确实困难、迫切需要资助才能完成学业者均可作为资助对象提出申请或被推荐。
第六条 申请或被推荐获本助学金的学生,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家庭经济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不能或不足以支付全部或部分学费及生活费。
2.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乐于助人,勇于奉献,积极参加公益活动。
3.学习勤奋努力,学习成绩良好以上。
4.本年度虽获得国家、社会、学校提供的其它助学金,但金额较小,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或被推荐获取本助学金:
1.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
2.不努力学习,学习成绩没有达到基本要求者。
3.瞒报家庭状况或收入、弄虚作假者。
4.将所得奖助学金用于挥霍、浪费者。
5.家庭经济明显好转,不需要继续资助者。
6.由于各种原因丧失学籍或转学者。
7.有其它合理的原因有必要终止助学者。
第八条 每人资助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
第九条 根据基金会提供的助学金总额确定当年受资助学生人数。
第十条 申请学生须从学生工作处网页《学工在线》下载《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西南大学学生助学金申请表》,如实填写后,附带当地乡镇及以上政府提供的贫困证明到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学院内部的组织或个人也可以根据条件推荐提名本院学生申请。学生申请经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初审确定推荐名单报学校学生工作处助学中心。
第十一条 学生工作处助学中心从所有学院推荐学生名单中挑选符合申请资格的学生,核对审查申请学生的资格后报工作小组。
第十二条 工作小组在两周内按当年受助学生计划数的120%确定候选学生名单报领导小组,经领导小组组织面试、评审、公示后确定最终资助学生名单。受资助学生名单报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备案。
第十三条 助学金申请和评定时间定于每年10月,与其它资助项目同步进行。
第十四条 学校于每年12月底前举行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西南大学学生助学金颁发仪式,一次性将助学金发放到学生手中。
第十五条 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学生的学费,欠缴学费的受助学生应首先主动用助学金补缴学费。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受资助学生的长期档案,认真考察受资助学生本人的日常表现,如实向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反映有关情况,并接受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及其委托机构的检查。
第十七条 学校组织成立“西南大学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受助同学会”,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受助学生开展各种公益活动。
第十八条 每一位受资助学生必须努力做到德、智、体全面发展,主动接受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和学校的定期或不定期情况调查。受资助学生在毕业后,根据实际能力,有帮助其他困难学生的义务。
第十九条 学校通过校内外各种媒体对助学金开展宣传报道和介绍。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从2008年9月起施行。本暂行办法如与《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助学计划实施暂行办法》有不一致的地方,以后者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西南大学学生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二○○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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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助学计划实施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西南大学学生助学金(下称助学金)是由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下称基金会)资助设立的,旨在资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统招本专科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 由学校主要领导、学生工作分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西南大学学生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负责助学金的组织领导工作。
第四条 由学校学生工作处、财务处和各学院组成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西南大学学生助学金工作小组(下称工作小组),负责助学金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工作小组接受领导小组的指导。
第二章 资助对象及基本条件
第五条 凡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统招本专科学生,家庭经济确实困难、迫切需要资助才能完成学业者均可作为资助对象提出申请或被推荐。第六条 申请或被推荐获本助学金的学生,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家庭经济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不能或不足以支付全部或部分学费及生活费。
2.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乐于助人,勇于奉献,积极参加公益活动。
3.学习勤奋努力,学习成绩良好以上。
4.本年度虽获得国家、社会、学校提供的其它助学金,但金额较小,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或被推荐获取本助学金:
1.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
2.不努力学习,学习成绩没有达到基本要求者。
3.瞒报家庭状况或收入、弄虚作假者。
4.将所得奖助学金用于挥霍、浪费者。
5.家庭经济明显好转,不需要继续资助者。
6.由于各种原因丧失学籍或转学者。
7.有其它合理的原因有必要终止助学者。
第三章 资助金额及人数
第八条 每人资助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第九条 根据基金会提供的助学金总额确定当年受资助学生人数。
第四章 助学金的申请、推荐和审批
第十条 申请学生须从学生工作处网页《学工在线》下载《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西南大学学生助学金申请表》,如实填写后,附带当地乡镇及以上政府提供的贫困证明到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学院内部的组织或个人也可以根据条件推荐提名本院学生申请。学生申请经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初审确定推荐名单报学校学生工作处助学中心。第十一条 学生工作处助学中心从所有学院推荐学生名单中挑选符合申请资格的学生,核对审查申请学生的资格后报工作小组。
第十二条 工作小组在两周内按当年受助学生计划数的120%确定候选学生名单报领导小组,经领导小组组织面试、评审、公示后确定最终资助学生名单。受资助学生名单报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备案。
第十三条 助学金申请和评定时间定于每年10月,与其它资助项目同步进行。
第五章 助学金的发放及用途
第十四条 学校于每年12月底前举行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西南大学学生助学金颁发仪式,一次性将助学金发放到学生手中。第十五条 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学生的学费,欠缴学费的受助学生应首先主动用助学金补缴学费。
第六章 助学金的推广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受资助学生的长期档案,认真考察受资助学生本人的日常表现,如实向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反映有关情况,并接受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及其委托机构的检查。 第十七条 学校组织成立“西南大学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受助同学会”,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受助学生开展各种公益活动。
第十八条 每一位受资助学生必须努力做到德、智、体全面发展,主动接受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和学校的定期或不定期情况调查。受资助学生在毕业后,根据实际能力,有帮助其他困难学生的义务。
第十九条 学校通过校内外各种媒体对助学金开展宣传报道和介绍。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从2008年9月起施行。本暂行办法如与《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助学计划实施暂行办法》有不一致的地方,以后者为准。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西南大学学生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二○○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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