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学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医学基金会(英文名称:CHINA MEDICAL FOUNDATION, 英文缩写:CMF)。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为全国及其它国家、地区和国际机构。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本基金会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组织,坚持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以人为本的原则为指导;遵守和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国务院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动员社会力量捐资赠物,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和权宜,信守捐赠协议;在法定的业务范围内,广泛开展与医药卫生相关的各类公益活动,弘扬白求恩精神,关注弱视群体;为提高我国人民健康水平和发展卫生事业贡献力量,为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第四条:本基金会现有基金实际数额为人民币500万元,2006年将达到800万元。来源于社会公众募捐。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住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东文昌胡同4号 邮编:10003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一)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为社会公众提供有关医疗卫生领域的善举服务;
(二)传播先进医药卫生科技信息,组织国内外医药卫生学术交流活动及中外医药卫生科技团体和人员的友好往来与合作;
(三)支持医药卫生科学研究和教育,开展基层医务人员培训和公众医药卫生知识传播;
(四)以老少边穷地区为重点、为弱势、边缘人群提供实质性的医疗公益服务;
(五)依法兴办非营利性、与医药卫生相关的实体,实现基金保值、增值;
(六)承办上级机关交给的任务和活动;
(七)举办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本基金会暂由20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理事的资格: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二)热爱医药卫生公益事业,愿意或已经为其作出较大贡献;
(三)熟悉本基金会的情况,廉洁奉公,不谋私利,恪守诚信,有责任感;
(四)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
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
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根据章程规定的理事会职权,参与本基金会重大事项的决策;
(二)审查、了解本基金会的工作、财务收支状况,对本基金会的工作
提出意见、建议并要求获得结果;
(三)享有章程规定的理事会内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在本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经批准可领取本基金会的报酬,
但最多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五)认真工作,努力完成理事会交给的任务;
(六)加强调查研究,对自己的工作和行为负责;
(七)努力为本基金会募集资金,开发新项目。
第十二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包括资金的募集、投资计划及执行情况;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招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 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重大的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五)其他半数以上出席理事认为属于重要事项的。
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本基金会设监事会,由3-5人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
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 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
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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