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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章程

文章来源:[SouVR.com]网络收集整理 作者:Frank/Tracy 发布时间:2010年03月25日 点击数: 字号:
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五十一条: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二条: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环境保护公益目的的活动或项目。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予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经2006年2月20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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