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募基金会
释义
按照2004年2月4日国务院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总则第三条定义:非公募基金会是指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的简称。
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公募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非公募基金会)。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
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2004年2月4日国务院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总则第二条)
按照2004年2月4日国务院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总则第三条定义:非公募基金会是指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的简称。
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公募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非公募基金会)。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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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2004年2月4日国务院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总则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