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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文章来源:[SouVR.com]网络收集整理 作者:Frank/Tracy 发布时间:2010年06月02日 点击数: 字号:
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如果泄密对招标评标产生影响,原招标文件或评标结果无效。   第十九条 专家受聘承担的具体项目评审工作结束后,主管部门或招标机构应对专家的能力、水平、履行职责等方面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评价结果在招标网备案。


第四章 招标文件

  第二十条 招标人根据所需机电产品的商务和技术要求自行编制招标文件或委托招标机构、咨询服务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招标产品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   (四)合同条款;   (五)合同格式;   (六)附件:   1.投标书格式;   2.开标一览表;   3.投标分项报价表;   4.产品说明一览表;   5.技术规格偏离表;   6.商务条款偏离表;   7.投标保证金保函格式;   8.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   9.资格证明格式;   10.履约保证金保函格式;   11.预付款银行保函格式;   12.信用证样本;   13.其他所需资料。   第二十一条 除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内容外,招标文件还应包括对投标人和制造商的业绩要求和评标依据。   对招标文件中的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要加注星号(“*”),并注明若不满足任何一条带星号(“*”)的条款(参数)将导致废标。   评标依据除构成废标的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外,还应包括: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中允许偏离的最大范围、最高项数,以及在允许偏离范围和条款数内进行评标价格调整的计算方法,一般参数的偏离加价一般为0.5%,最高不得超过1%。   招标文件不得设立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的要求排斥潜在的投标人。   第二十二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一般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标。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综合评价法(即打分法)进行评标的招标项目,其招标文件必须详细规定各项商务要求和技术参数的评分方法和标准,并通过招标网向商务部备案。所有评分方法和标准应当作为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对投标人公开。   第二十三条 招标文件制定后,招标机构应当将招标文件送评审专家组审核,并通过招标网报送相应的主管部门备案。承担招标文件审核的评审专家组应有3名以上单数组成。   招标机构将招标文件送评审专家组审核时,只注明招标编号,不得注明招标人和项目名称。   第二十四条 评审专家组在审核招标文件时,主要审核商务、技术条款是否存在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的条件及招标文件编制内容是否构成3个以上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并将审核意见填入专家审核招标文件意见表(见附件2)。   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经评审专家组审核后,招标机构应当将招标文件的所有审核意见及招标文件最终修改部分的内容通过招标网报送相应的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将评审专家组审核意见的原始资料以及招标机构的意见报送相应的主管部门备案。招标机构的意见应当包括是否采纳专家意见的详细理由。   主管部门在收到上述备案资料3日内通过招标网函复招标机构,如需协调可适当延长时间。   第二十六条 招标机构根据招标人的要求,需对已经发售的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在开标日15日前,通过招标网将修改的内容及理由报相应主管部门备案。招标机构将修改的内容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修改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五章 招标投标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在收到招标文件备案复函后,除应在国家指定的媒体以及招标网上发布招标公告外,也可同时在其他媒体上刊登招标公告。   招标文件的公告期即招标文件的发售期,自招标文件公告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不得少于20日,对大型设备或成套设备不得少于50日。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根据自己的商务能力、技术水平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逐条标明满足与否。对带星号(“*”)的技术参数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技术支持资料,未提供的,评标时不予认可。   第二十九条 如果投标人认为已公开发售的招标文件含有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的要求,应当在开标日5日以前以书面形式向相应的主管部门提出异议,同时提交相应的证明资料。   对投标人所提问题,招标机构或主管部门应当在开标前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相应的投标人。   第三十条 投标人在规定投标截止时间前,应当在招标网免费注册,并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投标人可以在规定投标截止时间前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不得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对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   第三十一条 当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投标人少于3个的应停止开标,并依照本办法重新组织招标。   2家以上投标人的投标产品为同1家制造商或集成商生产的,按1家投标人计算。对2家以上集成商使用同一家制造商产品作为其集成产品一部分的,按不同集成商计算。    第三十二条 招标机构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开标。开标时,应当邀请招标人、投标人及有关人员参加。   投标人的投标方案、投标声明(价格变更或其他声明)都要在开标时一并唱出,否则在评标时不予承认。投标总价中不得包含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产品或服务,否则,在评标时不予核减。   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在开标时制作开标记录,并在开标后2日内通过招标网备案。


第六章 评 标

  第三十三条 评标由依照本办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技术、经济等相关领域专家、招标人和招标机构代表等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开标前,招标机构及任何人不得向评标专家透露其即将参与的评标项目内容及招标人和投标人有关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标结果公示前必须保密。招标人和招标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评标工作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在评标工作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商务、技术条款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任何标准不得作为评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评标委员会的每位成员在评标结束时,必须分别填写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意见表(见附件3),评标意见表是评标报告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在商务、技术条款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时,评标价格最低者为推荐中标人;采用综合评价法评标的,综合得分最高者为推荐中标人。   第三十六条 在商务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废标,不再进行技术评标:   (一)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保证金金额不足、保函有效期不足、投标保证金形式或出具投标保函的银行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照要求逐页签字的;   (三)投标人及其制造商与招标人、招标机构有利害关系的;   (四)投标人的投标书、资格证明未提供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五)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书的;   (六)投标人业绩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七)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八)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废标的其他商务条款的。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前款所列文件应当提供原件,并且在开标后不得澄清、后补,否则将导致废标。   第三十七 条技术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废标:   (一)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中加注星号(“*”)的主要参数要求或加注星号(“*”)的主要参数无技术资料支持的;   (二)投标文件技术规格中一般参数超出允许偏离的最大范围或最高项数的;   (三)投标文件技术规格中的响应与事实情况不符或虚假投标的;   (四)投标人复制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相关部分内容作为其投标文件中一部分的。   第三十八条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时,价格评标按下列原则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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