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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集团公司

文章来源:[SouVR.com]网络收集整理 作者:Frank/Tracy 发布时间:2010年03月18日 点击数: 字号:

  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集团公司
  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集团公司的名称、性质
  (一)名称
  集团公司中文全称: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集团公司,中文简称:中国航材集团公司;英文全称:ChinaAviationSuppliesImp.&Exp.GroupCorporation,英文简称:ChinaAviationSupplies,英文缩写:CASGC。
  以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集团公司为母公司组成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集团,简称为中国航材进出口集团。依照中国航材进出口集团章程,经母公司批准,集团成员单位的名称可冠以“中国航材进出口集团”字样。
  (二)性质
  集团公司是在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总公司基础上组建的国有企业,经国务院同意进行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的试点。集团公司组建后,对其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逐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改组和规范。
  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集团公司的组建原则、方式和成员单位
  (一)组建原则
  1.政企分开。集团公司按照《公司法》的要求,与有关企业建立规范的母子公司体制,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不承担政府职能。
  2.促进调整。集团公司的组建要与结构调整相结合,按专业化生产和规模经济的要求配置资源,推进有关企业的战略性改组,积极培育核心业务竞争力。
  3.稳定实施。集团公司的组建和结构调整,要统筹规划,精心组织,逐步推进,稳妥实施,保证安全和正常经营,促进企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二)组建方式
  集团公司在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总公司及所属部分企业的基础上组建。组建集团公司所涉及成员单位的有关国有资产(含股权、土地使用权)实行无偿划转。
  集团公司组建后,对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总公司实施股份制改造,允许中国航空集团公司、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和其他航空公司参股,组建中国航材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实现航材进口企业与用户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辅助业务和相关资产重组为中航材开发有限公司等辅业公司,由集团公司管理。
  (三)成员单位
  集团公司主要成员单位包括6个全资企业、8个控股企业(名单附后)。
  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集团公司注册资本和法定住所
  (一)注册资本
  集团公司注册资本暂定为人民币10亿元,具体由财政部会同民航总局另行核定。
  (二)法定住所
  集团公司法定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永安里中街25号。
  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集团公司的目标、主要职责和权限
  (一)目标
  近期目标:三至五年内,通过深化企业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初步建立起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以市场为导向,积极进行企业内部结构调整,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在资产结构、组织结构、管理模式等方面能够适应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市场环境,最大限度地提高投资收益和经济效益。
  远期目标:依托运转高效的现代企业管理机制,加强与航空公司的密切合作,发挥网络优势、技术优势和服务优势,通过资本运作和国际合作进一步增强核心业务能力,建立起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需要的、与我国民航运输业务发展相适应的、具有一定规模效益和国际竞争力的现代企业。
  (二)主要职责
  1.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在国家宏观调控和行业监管下,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依法自主经营。
  2.对有关企业的有关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权利,对有关企业中由国家投资形成并由集团公司拥有的国有资产和国有股权依法经营、管理和监督,并相应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3.根据市场需求、国民经济和民用航空行业发展规划以及国家产业政策,制定并实施集团公司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内部改革方案及重大管理决策。
  4.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优化配置生产要素,组织实施重大投资活动,对投入产出效果负责。
  5.深化企业改革,加快结构调整,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强化内部管理,妥善做好企业重组、精简机构和分流富余人员工作,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
  6.指导和加强集团公司有关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统一管理集团及集团公司的名称、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搞好集团公司内部企业文化建设。
  7.承担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三)主要权限
  1.集团公司在保证有关企业合法权益和自身发展需要的前提下,可依照《公司法》等有关规定,集中部分国有资产收益,用于国有资本的再投入和结构调整。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决定全资子公司国有资产的重组、转让、租赁及外部资产的收购、兼并等事宜。对控股或参股企业的上述相同事宜,通过法定程序决定或参与决定。
  3.享有投资决策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集团公司及有关企业的投资项目,并负责组织实施。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集团公司享有外事审批权、外贸流通经营权、对外投融资权、对外担保权、对外工程承包权、对外劳务合作权和境内外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办展资格。
  5.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决定集团公司内部管理体制和机构设置,依法决定有关企业的经营方式、分配方式和重大生产经营决策以及合并、分立、解散等。
  6.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任免和管理集团公司总部各部门和全资企业的领导人员;按法定程序和出资比例,向控股企业和参股企业委派或更换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7.统筹管理集团公司及有关企业的涉外工作。集团公司领导人员出国审批权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授予的其他权限。
  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集团公司是在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总公司基础上组建的,以民用航空产品进出口业务为主的综合性服务保障企业。经营范围包括飞机、发动机、航空器材、各种设备、特种车辆的进出口、租赁、维修、寄售以及与民用航空有关的各种工业产品和原材料的进出口业务,从事与此相关的招投标、国内外投融资、技术咨询、培训、服务、展览、航空表演业务,开展合资经营、合作生产、加工装配以及多种形式的对外贸易。
  公司在全国各地及国外有关地区设有分支机构,与众多国家和地区的厂商保持着广泛的业务联系和密切的合作关系。自1980年以来,公司先后办理购买和租赁700余架飞机,进口了大量机场配套设施、专用车辆及大型的空中交通管制系统和校验设备。同国内外民用航空产品制造厂商开展工业合作,对中国民航的对外交流和技术进步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公司与波音、空客、GE、罗罗、普惠等飞机、发动机生产厂商合作,在北京建立了大型零备件供应服务中心,开展零备件寄售和送修业务;并同空客公司和普惠公司合作建立航空培训中心和发动机维修培训中心,有效提升产品售后服务,为保证飞行安全和飞行正常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近年来公司将目光投向更广阔的航空服务保障领域,在航空零备件维修、国内外招投标、航空产品租赁及融资、物流配送、机场服务、通信技术服务等方面都有长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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