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学生自助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辽宁省大学生自助联合会。第二条 本会是以现就读于辽宁省内大学或居住地为辽宁省的大学生为主体,自愿结成的联合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是:为在校大学生和寻求家庭教师、兼职人员的社会人士搭建一个免费、公益的平台。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一)开展活动,获取家教、兼职信息。
(二)对会员进行简单的社会工作技巧培训。
(三)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为本协会开展的活动提供物质基础。
第三章 会员
第五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坚持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分会提出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并备案。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二)参加协会内部组织的关于协会工作的讨论,反映意见,提出建议。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获得本会兼职信息的优先权。
第九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每位会员都公平的享有获取家教兼职信息的权利。
(二)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三)参加本会内部组织的关于本会工作的讨论,反映意见,提出建议。
(四)对本会的工作和本会的各级机构和工作人员提出建议和批评。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分配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退会需上报地方分会,由董事会讨论后批准备案,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无正当理由,长期不参加本会的活动,经协调仍不改正者,由董事会讨论后予以除名并备案,并收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每学期最后一次活动时,分会要统计会员下学期去留情况,记录并上报理事会备案。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界半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授予荣誉理事、荣誉会员等称号。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提出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的人选方案。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1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半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捐赠。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不收取会员费。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三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辽宁省大学生自助联合会的理事会。上一篇:南京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0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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