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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体育用品联合会

文章来源:[SouVR.com]网络收集整理 作者:Frank/Tracy 发布时间:2010年03月18日 点击数: 113 次 字号:
科研和用户代表等自愿结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法人地位。
  第三条 联合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中国体育用品业之间的联系,发展与国际体育用品组织的友好关系,扩大体育用品的国际合作和信息交流,繁荣中国体育用品市场,为体育事业的发展服务。
  第四条 中国体育用品联合会接受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代表中国参加世界体育用品组织,并和各国体育用品组织进行联系。
  第五条 联合会会址:北京体育馆路九号;
  邮政编码:10076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联合会的业务范围:
  (一) 与国内外体育用品工、商业有关部门和世界各国以及港、澳、台地区体育用品组织进行广泛的联系,及时掌握国际、国内体育用品生产、贸易、技术信息,开展信息服务。
  (二) 开展国际间的技术交流,协助有关单位学习和引进先进生产技术和标准,使我国体育用品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增强国际竞争力。
  (三) 向全世界各国介绍和宣传我国体育用品,协助有关单位拓宽国际销售渠道,扩大出口创汇,使我国体育用品在国际大循环中更快地发展。
  (四) 举办体育用品博览会,组织出国(境)考察、参展等活动。
  (五) 出版体育用品专业杂志和体育用品信息资料。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联合会实行单位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联合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联合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联合会的意愿;
  (三) 在体育用品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从事体育用品生产、流通、科研和用户的代表;
  (五) 愿意交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向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秘书长审批;
  (三) 经委员会讨论通过;
  (四) 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联合会的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联合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 获得联合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联合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促进体育活动的开展;
  (七) 未经联合会批准,不得将联合会名称、标志或缩写字母用于产品广告和宣传。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 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的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委员会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联合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制定联合会的工作计划;
  (十一) 审查联合会财务的收支情况;
  (十二)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要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联合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委员会负责。对联合会的工作有特殊贡献者,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可授予荣誉会员或荣誉常务委员的称号。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二十五条 联合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联合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联合会秘书长为联合会法定代表人。
  联合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联合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开和主持常务委员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联合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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