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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委员替补、增补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增补的规定

文章来源:[SouVR.com]网络收集整理 作者:Frank/Tracy 发布时间:2010年03月18日 点击数: 字号:
  妇字〔2010〕3号 
  全国妇联关于印发《妇女联合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条例》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妇联,中直机关妇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妇工委,全国妇联各团体会员: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提高妇联组织建设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依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全国妇联重新修订了2004年12月13日九届二次执委会议通过的《妇女联合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妇女联合会城市街道、社区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妇女联合会机关、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妇女联合会团体会员工作条例(试行)》、《妇女联合会选举工作条例(试行)》、《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委员替补、增补及常务委员会委员增补的规定(试行)》。修改后的《条例》和《规定》已经全国妇联十届二次执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全  国  妇  联
  2010年1月25日
  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委员替补、增补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增补的规定
  为加强妇女联合会常、执委队伍建设,根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制定本规定。
  一、替补
  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执委)中的专职妇女工作者实行替补制。各级妇女联合会执委中的专职妇女工作者离开妇女工作岗位后,其执委职务自行卸免,替补人选由执行委员会决定。
  1、妇女联合会的各级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领导人,被选为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委,当她们调离妇女工作岗位时,由执委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免去其执委职务的建议,并提出相应的替补人选,报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经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议审议通过,提请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确认。各级妇女联合会执委中的专职妇女工作者离开妇女工作岗位,执委职务的卸免、替补也应按上述程序进行。
  2、机关和事业单位妇女组织、团体会员的领导人和解放军、武警部队的妇女工作负责人,被选为妇女联合会执委,因工作岗位变动需要卸免其执委职务时,由妇女联合会书记处或主席办公会议提出免去其执委职务的建议,并与其所在单位协商产生相应的替补人选,经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提请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3、妇女联合会机关各部门和直属单位领导人,被选为执委,因工作岗位变动需要卸免其执委职务时,由妇女联合会书记处或主席办公会议提出免去其执委职务的建议,并提出相应的替补人选,经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提请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4、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执委替补人选的程序:听取常务委员会关于执委替补人选的建议;分组酝酿替补人选;召开全体会议予以通过。
  二、增补
  各级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执行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两次妇女代表大会之间增补执委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1、因工作需要新增妇女联合会执委时,由妇女联合会书记处或主席办公会议提出增补名额和人选,经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
  2、因工作需要新增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时,由妇女联合会书记处或主席办公会议提出增补名额和人选,经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选举。
  3、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增补人选的程序:听取常务委员会关于执委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增补人选的建议;分组酝酿增补人选;召开全体会议以举手表决方式通过执委增补人选,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等额选举的方式产生。
  三、附则
  1、本规定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2、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04年12月13日全国妇联九届二次执委会议通过的《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委员替补、增补及常务委员会委员增补的规定(试行)》同时废止。[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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