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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在惠州市就读的大学生以及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学生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通知

文章来源:[SouVR.com]网络收集整理 作者:Frank/Tracy 发布时间:2010年03月29日 点击数: 字号:
  惠府办〔2009〕7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在广东省就读的大学生以及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粤府办〔2009〕56号)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在我市就读的大学生、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以下统称中职技校)学生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
  
 包括在我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高职、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港、澳、台、华侨学生)、全日制研究生(含港、澳、台、华侨学生)(下称大学生),中职技校(含民办中职技校)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学生(下称中职技校学生),以下统称为参保学生。
  二、参保方式
  
 在我市就读的大学生和中职技校学生,由学校组织在就读地参保,实行属地管理。具体由各学校以年级或学校为单位,统一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其医保费由学校代收代缴。
  三、缴费标准
  
 参保学生的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按照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执行。
  (一)个人缴费标准:参保学生按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C档(即每人每年120元)的标准执行。个人缴费原则上由参保学生本人和家庭负担,有条件的学校可对其缴费给予补助。
  (二)财政补助标准:参保学生所需政府补助资金,按照学校(含分校区)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责安排。省财政对我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中职技校学生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办法给予补助;市、县(区)财政的补助标准按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标准执行。其中,市财政负担市属院校及其在各县、区举办的中职技校参保学生的市、县级补助,以及县、区参与举办及所属中职技校参保学生的市级补助;县、区财政负担本县、区参与举办及所属中职技校参保学生的县(区)级财政补助。大学生日常所需的医疗资金,继续按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四、相关规定
  
 (一)关于参保范围的规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学生,以自愿为原则参加居民医保。其中,属于本市户籍已随家庭参加居民医保或本市行政区域外户籍已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居民医保的学生,可不参加学校组织的参保。
  (二)关于缴费时间的规定。在我市就读的大学生、中职技校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的缴费时间,为每年的9月1日至11月30日。
  (三)关于待遇计算的规定。参保学生待遇计算的起止时间为每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下称学生社保年度)。参保学生在学生社保年度内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我市居民医保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市行政区域内流动的参保学生,不办理异地就医手续。
  (四)关于定点医疗的规定。符合我市原城镇职工定点医疗机构(简称定点医疗机构)准入条件的学校医疗机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纳入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范围。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的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均为参保学生的定点医疗机构。
  (五)关于门诊统筹的规定。门诊统筹原则上由所在学校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没有定点医疗机构的学校,可由学校统一选择一家一级或二级的公立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学校的门诊定点机构。
  (六)其他规定。参保学生在假期和实习、休学期间因急危重症需异地住院治疗的,在7日内报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备案,可先在异地住院治疗,待返校后(当年毕业的应在10月31日前)凭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原件、有效医疗费用票据原件、医疗费用明细清单、银行账号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月十九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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