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
本计划旨在配合国家教育部门和有关教育机构,充分发挥基金会在海外的广泛影响和资源优势,以我国未来高级人才需求为导向,在国内部分中、高等学校积极推行国际化人才培养方案,开辟一条从国内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直至国外先进高等教育紧密衔接的绿色通道。它将有助于提升我国的人才素质、缩短在高新科技领域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加速国际间经济融合;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人才支持。
三、计划目标
充分发挥基金会与发达国家政府部门、教育机构、高等学校、海外留学生组织间的广泛联系,与国家教育部、各地方教育机构、各级各类学校间的密切关系这两方面的综合优势,在全国选择一批学校,作为基金会国家化人才培养基地,进而组建基地集团。有目的、有计划地为国家现代化建设培养高素质的国际化人才。
作为基金会国际化才人培养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包括普通本科院校、高职专科院校、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和创业科研机构。基金会将敦促“基地”积极推进素质教育,突出国际化特色,改革和创新人才培养理念、内容和方法,并根据各级各类学校的培养目标,从国外引进先进教学项目或国际合作项目,有针对性地推动、促进本计划的实施。
首批试点基地学校名单及简介:
·深圳艺术学校
·深港产学研基地
·长沙理工大学
·深圳教苑中学
·北京师范大学附属实验中学
·长沙外国语学校
·长沙环球职业教育集团
·深圳城市学院
·新加坡赛思教育集团
·上海群益职业教育园区
● 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中国大陆、香港、澳门、台湾,世界各地。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是: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监督;争取海内外企业、团体和人士的支持,组织募捐,接受捐赠,促进留学人员事业健康发展;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发和利用海内外人才资源与人才市场,积极吸引我国留学人员回国服务,支持留学人员自主创业,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和留学人员工作服务。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800万元,来源于社会团体、企业与个人捐助。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央统战部。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是北京市南河沿大街11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 为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报效祖国提供多种形式的资助与服务;
(二) 鼓励和支持留学人才为我国贫困地区的发展服务;
(三) 吸引和推荐留学人才为国内企事业单位、团体和相关部门服务;
(四) 加强与海内外留学人员、留学人员团体和国际相关非营利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五) 利用海内外资源,以多种形式,促进国内所需人才的培养与交流;
(六) 开展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各项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九条 本基金会由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条 本基金会理事资格:
(一)有社会声望、有代表性的金融、法律、管理专家和学者;
(二)对基金会有重要资金支持的企业家和经济界代表人士;
(三)具有实际工作经验、担任相关领导职务的代表人士;
(四)有留学背景或国(境)外工作经历的优秀人士。
第十一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本基金会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改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二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参与本基金会重要决策并赋有表决权;
(二)监督基金会章程实施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于职守。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理事组成。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理事;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理事会,可由理事长委托一位副理事长担任召集人;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才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过半数理事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五)年度工作计划和收支预算及决算。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经2/3理事审议通过的理事会各项决议应当场作会议记录,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长签字后实施。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设立监事1-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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