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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

文章来源:[SouVR.com]网络收集整理 作者:Frank/Tracy 发布时间:2010年03月25日 点击数: 字号:
、研究员
  杨维中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疾病控制与应急处理办公室主任、主任医师
  张华远(女)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肝炎研究室主任、研究员
  张玲霞(女) 302医院教授
  武桂珍(女)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管理处处长、研究员
  赵 铠 中国工程院院士、北京生物制品研究所原所长、研究员
  段钟平 北京佑安医院副院长、教授
  翁心华 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传染病科教授
  陶其敏(女)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教授
  贾继东 北京友谊医院肝病中心主任、主任医师、博士生导师
  徐道振 北京地坛医院教授
  郭雁宾(女) 北京佑安医院教授
  梁争论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研究员
  龚晓红(女) 北京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医师
  斯崇文 北大医院教授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全国。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团结国内外力量,通过积极募集资金与物资,配合政府肝炎预防控制规划的实施,推动肝炎防治事业,重点支持和促进偏远、贫困地区的肝炎防治工作,保护人民健康,提高全民族素质。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捌百万元,来源于国内外企业、其他组织、个人捐赠及基金投资。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国家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卫生部。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宣武区南纬路2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推动肝炎防治事业,重点支持偏远、贫困地区开展肝炎防治工作;
  (二)开展肝炎防治知识的传播与社会宣传动员;
  (三)支持肝炎防治的科学研究,开展专业培训和技术咨询;
  (四)组织国内、国际学术交流活动,促进与中、外有关团体和个人间的友好往来、合作;
  (五)介绍和推广有关的先进肝炎防治药物、诊疗技术、器械设备等;
  (六)奖励肝炎防治工作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七)开展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21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赞同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的宗旨和章程;
  (二)热心公益事业,关心病毒性肝炎的防治并自愿为肝炎防治事业作贡献;
  (三)有能力推动肝炎防治相关事业的发展。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理事会所有成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基金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参加基金会活动;
  (三)维护基金会宗旨,并为推动基金会事业发展尽力;
  (四)理事单位参与并支持基金会的公益活动。
  理事会所有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制订、修改基金会章程;
  (二)参加理事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基金会的工作报告;
  (三)参与拟定基金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计划;
  (四)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对基金会的工作提出建议,要求停止违背基金会宗旨的活动。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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